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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外币业务或者货币兑换,严重入刑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7/15 22:45:33    来源:老挝发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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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发展报消息,对违反外汇管理法的刑事处罚,刑法第285条规定,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老挝外汇管理法:1. 用外币标价、宣传广告或其他价格;2. 收取外币货款、服务费、债务支付、工资支付、纳税;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外币业务或者货币兑换;4. 商业银行、货币兑换店或者相关服务机构确定、公布和执行不正确的汇率;5. 未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许可在境外开立存款账户;6. 未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报告外币收入和支出;7. 未经许可向境外发放或者接受贷款、贸易信贷;8. 在未向检查站海关官员报备或未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许可的情况下,携带价值超过规定金额的外币、基普现金进出老挝的,将被处以六个月至两年监禁,并处以3,000,000基普至10,000,000基普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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