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特区
联系我们
中-老信息网 磨憨 中-老{云南勐腊}磨憨磨丁经济信息网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电子商贸城
电话:13578111921
传真:15936500118
联系人:段成生 凌灵
邮箱:547776269@qq.com
网址:http://www.zgmh.net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嘎栋老街信息资询
嘎栋老街信息资询
赶摆招商13035985198普总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特区特区 > 政策法规 > 全文

擅自从事外币业务或者货币兑换,严重入刑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7/15 22:45:33    来源:老挝发展报
0
老挝发展报消息,对违反外汇管理法的刑事处罚,刑法第285条规定,任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违反老挝外汇管理法:1. 用外币标价、宣传广告或其他价格;2. 收取外币货款、服务费、债务支付、工资支付、纳税;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外币业务或者货币兑换;4. 商业银行、货币兑换店或者相关服务机构确定、公布和执行不正确的汇率;5. 未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许可在境外开立存款账户;6. 未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报告外币收入和支出;7. 未经许可向境外发放或者接受贷款、贸易信贷;8. 在未向检查站海关官员报备或未获得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许可的情况下,携带价值超过规定金额的外币、基普现金进出老挝的,将被处以六个月至两年监禁,并处以3,000,000基普至10,000,000基普的罚款。
上一篇: 全国养老服务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下一篇: 老挝沙wang拿吉省孟平县工贸局办公室举行销毁过期产品、折旧产品、违禁产品、逃税产品等产品公开销毁仪
免责声明:凡注明文章来源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以及立场。“信息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站”发布,可与“本网站客户微信号wxid_y4scjxy7h8il22”联系,可立即将其撤除。
扫一扫

扫一扫
老挝入境信息服务

服务热线
135781119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