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记者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交通运输部等3部门发布的关于废止《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决定,已报国务院批准,完成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的废止程序。
民航局政法司副司长杨颖介绍,针对本次民航外资准入的政策清理,民航领域在开放模式和开放水平上,按照国家统一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执行。具体而言,民航保留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民用机场3个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清单以外的领域主要通过行业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外资一致的非歧视方式管理。
在简化管理方面,110号令中关于企业组织方式、土地使用和处置等相关要求,按照《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民航不再作具体规定。民航局还简化110号令中规定的外商投资民航业审批程序,取消民航局“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在与有关协定、经贸安排的衔接上,按照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自贸试验区政策中有比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优惠的安排,有关主体投资民航业,可执行更优惠的开放安排。
据了解,110号令是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民航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在管理模式和开放水平上已与国家外资管理方向和有关规定不一致。为落实《外商投资法》,废止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有利于全面清理取消在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针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进一步营造公平、开放、透明、高效的民航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