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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十问十答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4/12/11 15:27:58    来源:云南省水利厅--办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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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2024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以下简称《试点公告》)印发。《实施办法》和《试点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同步实施。为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改革试点,现推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十问十答”。

一、为什么要全面推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答:(一)中央有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明确,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

(二)税法有规定。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资源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建议。202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实施办法》,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停止征收。

(三)现实有需要。我国属于水资源紧缺国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水资源短缺、水生态损害、水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不利因素。云南省属于水资源大省,境内有众多大江大河和高原湖泊,是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东南亚的“水塔”,但全省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开发难度大,利用程度较低,水资源分布与人口、土地、矿产等生产要素匹配不良,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水质性缺水、民生水利薄弱等情况并存。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通过税收手段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既是内在发展的需要,也是积极承担国际责任的体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工作有基础。2011年,《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2011〕128号)分类确定了云南省水资源费指导标准,各州(市)及县(市、区)在指导标准幅度范围内调整各地水资源费标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起国家先后在河北、北京、天津等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为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奠定基础。

二、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实施办法》的授权地方事项有多少?还有哪些要求?

答:《实施办法》共三十三条,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授权,省级人民政府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

(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确定以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

(四)水力发电取用水的适用税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施办法》实施前水资源税(费)征收标准。

(五)决定免征或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税额;对特种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疏干排水中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四、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遵循的原则和考虑因素有哪些?

答: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坚持实现平稳转换、强化分类调控、促进社会公平、更好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统筹考虑云南省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节约保护及营商环境、税收征管等因素,稳妥推进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五、《试点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明确云南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计征方式和减免税办法等有关事项。

六、云南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云南省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为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5元/立方米。在此基础上,按照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的要求,同时为保护高原生态湖泊,对取用江河水、湖泊水、地下水合理设置差别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云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对全省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以税费平移方式明确适用税额;将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以外的生活、工业等其他取用水,参照城镇公共供水设置适用税额,避免增加企业和居民负担,稳定纳税人的税负和预期。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的特种行业(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从高确定税额,避免高耗水、高消费、高污染行业无序扩张。

结合云南省产业发展需求,细分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取用水两档税额,并对疏干排水回收利用的部分和水源热泵回灌从低确定税额,鼓励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七、《试点公告》对超计划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如何规定?

答:为进一步完善绿色税制,全面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云南省沿用水资源费超额累进模式,对纳税人超计划取用水的部分实行四档累进税额:对超计划10%(含)以下、10%至30%(含)、30%至50%(含)、5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1.5倍、2倍、2.5倍、3倍征收。为有效抑制违规违法用水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八、《试点公告》关于云南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是如何确定的?

答:云南省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确定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尽可能降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运营成本,让千家万户和广大工商业者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同时引导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管网漏损。

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根据国家授权,为促进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试点公告》沿用对特定情形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的做法,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云南省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十、云南省对具体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试点公告》规定除大中型水电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按月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外,其他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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