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解决我省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城乡配置不均衡、整体合力和效益发挥不充分的问题。省司法厅、省财政厅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印发《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司通〔2021〕2号,下称《通知》)。
《通知》提出,各地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推动创新、完善制度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购买活动。
《通知》明确,一是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二是购买资金的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三是购买内容,应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等。四是购买方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提供能力等因素,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价格。五是对购买程序中如何选择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绩效评定等事项作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一是各地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结合当地实际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二是突出重点、有序推进,要根据时间节点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如期进入合同履行阶段,确保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佳效益。三是强化保障、严格监管,各级司法行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督和管理责任,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有序开展。四是加强宣传、注重总结,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良好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