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25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
老挝《增值税法》修订版,
提供货物是指将货物使用权交与或者转让给他人,以此获取现金报酬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偿赠与、交换、偿还债务和自行使用;
提供服务:是指非货物供应类的经营活动,以获取现金服务费或者其他可作价利益,包括无偿提供服务、交换、偿还债务和自行使用。
发生在老挝国内的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中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如下:1.
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初步加工的农作物,如:切、磨、碾、脱壳和取出果核等;2. 各种有生命、无生命的动物,包括整体的或者分解成部分的未经加工或经初步加工以保持其新鲜状态或防腐状态的
动物产品。3. 各类植物种子、动物种畜、饲料、畜用药物和防疫疫苗、饲料和成品肥料以及畜用疫苗和药物生产所用原材料和半成品原材料;4.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危险性小、在生物肥、科技肥料和农药生产等农产品加工业中所用的原料;5. 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所用飞机内的货物;6. 农用机械和设备;7. 印花税票和印花邮票;8.
国际过境运输;9. 经相关部委的批准,用于教学和实验研究室的课本、教材、现代化教学设备;10. 宣传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担负国家政治性任务、无商业性质的报纸、政治杂志、电视和广播节目服务;11.
提供教育和体育类服务,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体育学校、学院、综合性大学;12. 经老挝央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
存款利息、贷款利息、转账收入、货币兑换利润及其他金融业务利润;13. 在
证券市场登记的证券投资所获报酬,在证券领域提供的证券市场服务、证券托管中心服务、证券中介机构服务所获报酬,以及在证券工作领域提供的其他类型服务所获得的报酬;14.
健康人寿保险和养殖的牲畜、种植的树木保险;15.
检查、治疗和检验分析人畜疾病的服务;16. 兽药以及用于替换牲畜躯体结构的人造器官;17. 中草药以及用于替换人类躯体结构的人造器官,人血制品、矫形器、病人和残疾人及老年人的轮椅;18. 各医院、卫生所所使用的服务社会的
医用器械设备、各种检验分析设备;19. 根据政府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条约之规定,向无偿援助项目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20.国内电力生产商向电力企业的电力供应;21.
免税店提供的商品;22.
为投资项目提供产品,生产用于出口的国内生产;23. 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获免增值税的、在老挝境内生产的原材料及其他设备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