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3 月 17 日,在向第九届国会第二次特别会议报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2025 年宪法修订草案时,国会副主席、国家宪法修订委员会副主席 扎伦·叶宝合先生强调了第九章“地方政府组织”,其中包括以下 3 项条款:
+ 第八十六条(修正):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将地方政府分为三级:省、区、乡。
- 对于村庄来说,它是一个依法进行选举的社区组织。
+ 第87条(修正)地方政府机构是地方级行政组织,负责全面统一管理其地方边界内的国家行政事务。
- 地方政府机构对政府和地方人民议会负责。
- 地方政府机构包括省、县和乡政府委员会。
- 各级管理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组成。
- 各级执政委员会的任期与地方人民议会的任期相同。
+第88条(修改)地方政府机构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执行宪法、法律、上级立法、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计划和地方人民议会的决议;
2.制定战略计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计划和国防安全工作计划,报地方人民议会审议批准;
3.负责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国防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等行政管理工作;
4.颁布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国防安全等法律;
5.监督、检查其负责的组织的任务履行情况;
6.管理在辖区内居住、迁徙的老挝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外国人;
7.受理、审议、解决公众提案;
8、根据政府要求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
9、定期总结并向上级报告地方综合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