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周某华在未取得采伐手续,未明确知晓树木是否在路面扩宽工程范围内的情况下,私自请修路挖机师傅帮忙将本寨附近公路边生长的一棵桂花树(合果木)桂花树采伐、推倒,欲行占有。被告人李某安用油锯将这棵桂花树锯断成7米长的原桐,运回家中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桂花树,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某安擅自将李某、周某某推倒的桂花树锯断运输回家,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周某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李某安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成立。3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分别以被告人李某、周某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李某安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3名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法官提醒:桂花树学名合果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擅自采伐、毁坏、买卖、运输、加工桂花树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本案被告人非法采伐、运输桂花树,不仅破坏环境,还难逃法律惩处,必须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