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针对各种执行失信行为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独具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执行机制、执行模式。
首先,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体制优势,形成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方面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格局。
其次,借助现代信息科技建立覆盖全国及所有财产形式,四级法院都能应用的查控系统,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一网打尽,解决查人找物问题。
再次,建立有60多个部门参加的信用惩戒体系。通过联合信用惩戒,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此外,通过限制出境、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心有所戒,行有所敛,违有所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