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全省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方面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公共文化领域资金管理,引导和支持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云南省财政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研究草拟了《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以及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向。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支持云南省公共文化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总体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地方承担部分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8:2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支出责任,由省级与各地分四档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省级财政与各地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预算安排对各地予以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主要支持云南省各类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和文化活动举办。总体分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其中,地方承担部分根据具体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的组织实施部门,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各地财政事权,并由各级组织实施部门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主要支持云南省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分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其中,地方财政事权根据具体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的组织实施部门,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各地财政事权,并由各级组织实施部门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主要支持云南省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和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总体分为中央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其中,地方财政事权根据具体对外文化交流事项的组织实施部门,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各地财政事权,并由各级组织实施部门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主要支持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和公共文化管理。总体分为中央财政事权、地方财政事权。其中,地方财政事权根据公共文化机构的隶属关系,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各地财政事权,并按照隶属关系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合理的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财力保障。各级财政要始终坚持把公共文化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各级财政的保障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三)加大统筹力度。加强统筹均衡能力,将适宜由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的公共文化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省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后,财政省直管县所在州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再承担财政省直管县的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协同深化改革。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文化、文物保护等领域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改革局面。同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进一步规范完善制度。
(五)完善配套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方案有关要求,全面系统梳理,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公共文化领域州市级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