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15时许,兰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由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文、茶某华、袁某、曾某东等17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一案。
案情回顾:2019年12月22日19时许,兰坪县金顶镇羊肠沟村附近的某建投公司预制厂院内,发生了一起某广告公司的人员与预制厂工人群殴的案件,致某广告公司的人员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建投公司预制厂工人中有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某广告公司承包了某建投公司的警示牌及围栏工程。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广告公司一方的工作人员在征得建投公司安全负责人同意后到位于兰坪县金顶镇羊肠沟村附近的建投公司预制厂钢筋棚内切割钢筋用于广告业务。但建投公司安全负责人未将此事告知预制厂,故广告公司的负责人带领其工作人员在钢筋棚内切割钢筋时,与建投公司预制厂的负责人孙某文、茶某华等人发生争执,后广告公司的人员弃车逃离现场,并扬言还来。
同日18时许,广告公司负责人未听建投公司安全负责人的劝说,执意让被告人袁某、曾上得到预制厂开车。袁某遂邀约被告人廖某坚、袁某、曾某忠驾车一同前往。途中曾上得联系在新生桥搅拌站上班的被告人曾某东,曾某东又邀约了被告人廖某坚、肖某某(死者)一同前往预制厂。19时许,双方在建投公司预制厂内再次发生争执,继而均持械互殴,广告公司方的人员再次逃离预制厂,建投公司预制厂的孙某文等人打砸广告公司方的车辆,后报警,并组织人员清点人数,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广告公司方的人员肖某某躺在预制厂旁边的河里,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兰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某广告公司人员中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建投公司预制厂人员中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
被害人肖某某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赔偿和解,原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并撤诉。
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建投公司预制厂的人员中被告人孙某文、茶某华、吴某林、自某兴、杨某军、字国宝、茶某正、李某春、茶某龙、宇某胜、杨某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广告公司一方的人员中被告人曾某得、曾某东、袁某、廖某坚、廖某某、曾某忠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十七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文、茶某华、曾某得等人有期徒刑十年到六个月不等,对其中的九名被告人宣告缓刑。
法官解案:民间有疑问:双方互殴,以伤抵罪或者以罪抵罪能否免除刑事处罚?
法官给出正确答案:互殴导致对方轻伤的,双方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因为双方都受伤而以伤抵罪或者以罪抵罪而免除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伤害,是指造成人身器质性的或者功能性的损害。
打架斗殴,只是造成人体的痛苦,并不损伤人身健康或者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一般违法行为,可予治安处罚。
就本案来说,互殴的双方均出于主动,双方均造成了致人轻伤以上的危害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启事:误会起纠纷,演变成小不忍酿大祸,导致死的死,伤的伤,坐牢的坐牢,赔钱的赔钱,几十个家庭的安宁幸福就这样被打破了。
意气之争害死人,骄横行事害自己。他们当中,哪怕有人能理智考虑一下后果,勇敢地劝一劝,这样的惨剧就不会发生。(兰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