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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如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作者:记者 张晶晶    发布日期:2021/3/22 10:11:46    来源:民政部--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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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晶晶

公开募捐作为慈善募捐的重要形式之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影响范围广,要求发起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对慈善组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方式

《慈善法》第22条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规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有依法申请和直接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两种方式。《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慈善法》公布施行前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于之前不明确是否具有慈善属性,需要在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实施后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凡是登记为慈善组织的,在登记满二年后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没有登记为慈善组织的不能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

根据《慈善法》第22条确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原则,《办法》从四个维度对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明确了9个具体条件。一是内部治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是内部治理应当体现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包括: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三是行为规范,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包括: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四是未发现违法违规,没有负面记录,包括: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是《慈善法》第26条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依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程序

《慈善法》第22条明确,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办法》详细规定了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内容:一是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是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另外,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同时明确,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申请书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对于材料审核工作,《办法》要求,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同时明确,对于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关于办理时限,按照《慈善法》要求,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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