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国民议会于2025年6月25日正式通过新版《所得税法》(第88号/NA),已在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新法在企业利润税、毛利税核定、费用扣除、非居民税收及全球最低税率等核心领域进行了系统性修订,征管要求全面趋严。
一、新所得税法核心制度修订要点
(一)企业利润税调整
新法维持企业利润税基准税率为20%,但在差异化税率方面,新法延续并细化了行业税率调节机制:
· 烟草制品生产、进口和销售企业适用22%税率,其中2%专项划入烟草控制基金;
·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上市之日起十年内享受10%优惠税率。教育及其他鼓励类产业继续适用《投资促进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税率调整同样适用于账目核算不规范企业及非居民企业,意味着税收优惠的适用与财务合规水平脱钩,扩大了政策覆盖范围。
全球最低税率制度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新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跨国公司集团中的老挝境内法人实体,若其实际缴纳税率按国际规则计算低于15%,必须补缴差额,全额缴纳最低国内利润税。这一制度直接对接OECD/G20主导的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是老挝融入区域及国际税收体系的标志性举措。
(二)毛利税与财务披露义务
新法显著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权力,构建了强制性毛利税制度。对于账目核算不正确不完整、拒不配合税务检查、未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以及会计违规主体,税务机关有权按营业收入乘以行业毛利率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各行业强制性毛利率分别为:农业及手工业生产7%,工业生产及加工10%,贸易及服务业15%,电力和矿产行业高达30%。
在财务披露要求上,企业年度申报须附送财务报表、税会差异调整表、转让定价报告、预扣税凭证、折旧明细表、银行对账单及存货汇总表等全套资料。拥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须编制汇总财务报表,集团公司须分别编制各业务报表及合并报表。申报期限方面,普通企业为次年3月31日,上市公司延长至4月30日。
(三)细化扣除规则
新法第十八条系统列举了不得税前扣除的24项费用,涵盖无票支出、超标准折旧、个人消费、关联方不合理定价、超额利息支出等多个方面:
· 行政车辆折旧上限为每辆10亿基普,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 单笔超100万基普的境内支出及所有境外支出,须通过老挝境内商业银行账户支付,否则不予扣除;
· 净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20%,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 无合规发票、与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四)非居民税收与预提所得税制度
新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系统规定了非居民所得税征管规则。非居民在老挝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等收入,均须缴纳所得税。税率设计上呈现明显的差异化:
· 工资薪金类收入按居民个人0%-25%累进税率计算;
· 劳务报酬、股息利息、资产租赁、经纪咨询等适用10%比例税率;
· 教师、研究人员劳务及版权、专利、商标等特许权使用费适用5%优惠税率;
· 股权转让收入适用2%低税率。
支付方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须在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这意味着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的中资企业,将面临更严格的扣缴合规检查。
新法第五十条明确了居民个人年度综合申报制度,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基普以下免税,超过7.8亿基普部分适用最高25%税率。同时规定,外国人在老挝境内居住满183天即构成税收居民,须就全球所得在老挝纳税。
对于派驻老挝的中方员工而言,183天规则将直接影响其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工资薪金由境外母公司支付但实际在老挝工作的人员,若停留时间超限,须在老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需同步调整薪酬发放架构与社保安排。
二、全球最低税率规则
老挝引入15%全球最低税率,既是履行东盟税收协调义务,也是对接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的具体行动。该制度对接国际税改“双支柱”方案,核心内容是:若跨国企业集团在某一辖区的有效税率(ETR)低于15%的最低标准,该辖区有权征收补足税,确保跨国企业在全球每个经营地都承担不低于15%的所得税负。
从适用主体看,新法表述为"跨国公司集团中的法人实体",按照OECD标准,通常指合并年收入达到7.5亿欧元门槛的大型跨国集团。但具体细节以老法授权政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为准。
老挝现行企业所得税基准税率为20%,名义上已高于15%最低标准。但实践中,中资企业通过《投资促进法》享受税收减免期或适用鼓励类产业优惠税率,导致实际有效税率可能低于15%。若触发全球最低税率规则,企业需就差额部分补缴税款。
三、对老挝中资企业的影响
影响1:重新思考投资框架设计
全球最低税的引进,让原有通过新加坡、香港等中间控股公司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架构,需重新测算有效税率;使得依赖税收减免期的项目,需重新评估投资回报计划,将最低税率补税纳入成本考量;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跨境支付安排,需在来源地税负与居民国抵免之间重新寻求平衡。
影响2:外派人员税负
新法第五十条明确了居民个人年度综合申报制度,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基普以下免税,超过7.8亿基普部分适用最高25%税率。同时规定,外国人在老挝境内居住满183天即构成税收居民,须就全球所得在老挝纳税。
影响3:合规义务加重
企业须在短期内建立符合老挝财务报告准则的会计体系,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关联交易较多的中资集团企业须准备转让定价文档,证明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超限额支出须走对公账户,现金交易和个人账户收款模式将难以为继,资金流与发票流、合同流的一致性成为核查重点。
三、合规建议
(一)开展税务自查
建议企业对照新法条款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核查:财务核算体系是否符合老挝准则;成本费用扣除凭证是否合规;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境外支付是否履行扣缴义务;外派员工个税申报是否完整。
(二)优化财务核算与发票管理
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大额支出均取得合规发票并通过银行对公账户支付。对行政车辆、利息支出、业务招待等易超限项目设立台账管理,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三)及时评估全球最低税率影响
属于大型跨国集团的中资企业,应尽快启动全球最低税率影响评估:
· 测算老挝实体的经调整有效税率,预判是否存在补足税义务;
· 梳理现有税收优惠的实际受益情况,评估被最低税抵消的程度;
· 必要时调整集团内利润分配与资金安排,在合规框架内优化全球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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