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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6/8/13 9:32:54    来源: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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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当前,网络空间安全形势严峻复杂,公安机关坚持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监督检查。近年来,国家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需要对2018年《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修订,对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等予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的需要。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共23条,主要规定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二是明确监督检查方式,包括线上巡查、线下核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三是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是否履行法定的网络空间安全义务,以及重大活动安保期间的重点检查内容等;四是明确监督检查机制,要求在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机制统筹协调下,加强部门协调、联合检查,减少企业负担;五是明确检查结果运用,公安机关按检查情况采取督促整改、发送公安提示函以及处罚等措施;六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等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对健全联合检查机制、减少企业负担作出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合理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范围、方式,避免重复检查、交叉检查。公安机关对相关行业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事先告知网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尽量联合开展检查,减少企业负担。同时,鼓励采用线上巡查等方式开展检查,最大程度降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进一步要求,明确公安机关开展监督检查的人员、文书等具体要求,以及委托技术支持机构协助开展检查的安全管理要求。对采取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方式开展远程检测的,要求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同时,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的保密责任。通过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着力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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