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印发《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的原则、委托范围、对第三方的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为促进《意见》有效落实,云南省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云南省预算绩效管理的界限和工作要求。
压实绩效主体责任,合理确定委托范围
预算绩效管理是完善决策、优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为加强和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必要时预算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但预算部门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强化质量管控,建立付费管理和质量控制机制
各级财政、各部门要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质量控制,强化指导与监督,开展跟踪抽查,把好质量关,推动第三方机构履职尽责。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付费管理和业绩考评机制,通过专家论证、评审等手段,切实提升绩效管理报告的专业性,为政策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突出绩效导向,加强工作结果应用
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发挥预算绩效管理在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健全绩效评估、评价结果反馈和问题整改责任制,更好服务和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