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2019年度“走出去”专项资金
的通知
云商经[2018]64号
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各相关企业及单位:
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加快推进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激励作用,有重点地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根据《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企〔2005〕29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2019年度省本级“走出去”战略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资金)和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国际产能合作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对象。申报对象为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展对外投资、境外经贸合作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申请以奖代补的对外实际投资额和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需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单位)。
(三)申报区间。申报项目的实际发生额统计区间要求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支持内容
(一)前期费用。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含境外经贸园区)开展的前期工作,如咨询、勘测、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支付给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二)以奖代补。对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的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一般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对外派劳务机构派出劳务人员给予奖励,每派出1名贫困县劳务人员奖励1000元,非贫困县劳务人员奖励800元。
(三)贷款贴息。对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营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按照贷款额以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额度,单个项目贴息资金不超过1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逾期、加息、罚息等不予支持。
(四)保险费补助。对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购买的海外保险,按照实际投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保费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中: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或设备总包、工程承包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购买的信用保险保费总额的80%给予补贴。
(五)公共服务项目补助。对省级部门或事业单位开展的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项目给予补助。
除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可同时申请多项支持外,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通过其他渠道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书、承诺书、材料情况表。
(二)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扫描件),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新设的境外投资企业需提供企业设立的可研报告。
(三)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生产及收益情况、预期发展前景分析等)。
(四)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贴息、外派劳务公共服务项目申请扶持的金额明细表。
(五)境内申报单位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期间在无法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长期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中注明需长期投资的时间、方式、金额及凭证号),并提交不能按期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情况说明。
(六)上年度省级和中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报告。
(七)申报资金的有效财务凭证扫描件。
(八)2019年度绩效目标表。
申报企业(单位)需在阳光云财一网通(网址:http://222.172.224.40:8080home)在线填报并打印申报资料(扫描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顺序编制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凡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外文资料,申报单位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五、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属地商务、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请,各州市商务、财政部门需于2019年1月31日前在阳光云财一网通上对企业(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材料提交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于2019年1月31日完成网上申报,并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送纸质材料。
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申报项目真实,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申报资料不全、列示不清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未按时在“阳光财政一网通”上传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与纸质材料不一致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无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管理部门将追回所拨财政资金,取消同类财政资金的申请资格,并在全国企业社会信用平台上公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将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情况和2019年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在“阳光财政一网通”上和省商务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省财政厅下达资金。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资金分配下达至各州市财政局,或相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七、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申报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及关于全面绩效管理的要求,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2018年度获得的扶持资金类别、金额、资金使用情况,至2018年度申报项目绩效指标体系建设情况,项目建设进展及经营情况、产生效率和效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绩效自评报告请与2019年度资金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报告电子版请报商务厅对外投资管理处邮箱dwtzglc@126.com。
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省商务厅将联合省财政厅在2019年对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跟踪评价。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