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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雇佣老挝劳工罚款10万!勐腊县木材厂查获16名老挝 |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1/5/4 21:50:06 来源:老挝华文网--勐腊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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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勐腊县公安局勐捧派出所结合治安要素大起底、“三查四告知”等工作,组织警力在辖区一木材厂内,查处非法雇佣外籍人员1起,查获16名非法在该处工作的外籍人员。
4月28日,勐捧派出所在对辖区某木材厂进行清查时发现,在其工厂内有16名疑似非法务工外籍人员,通过询问得知该16人均为老挝籍人员,为非法务工人员。目前,勐腊县公安局依法对木材厂法人蔡某某非法雇佣外籍人员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16名外籍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现16名外籍人员,核酸检测呈阴性,并按照规定依法给予遣返出境。
当前,勐腊警方将不断持续深入开展“三查三告知一宣传”专项行动,积极宣传发动群众参与,坚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各类非法容留、雇用外籍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出入境人员的排查管控和疫情防控工作。“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惩治外国人“三非”活动,坚持依靠和发动群众,鼓励群众举报“三非”外国人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公安部有关规定,按照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群众举报“三非”外国人线索实施奖励。
第三条 外国人“三非”活动线索包括:
(一)策划、准备实施、实施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边)境的;(二)协助外国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三)外国人存在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三非”情形的;
(四)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五)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
(六)其他涉嫌外国人偷越国(边)境及外国人“三非”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三非”外国人线索,应当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
(二)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根据其为侦破或防范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边)境案件、抓捕蛇头、“三非”、“四黑”等违法犯罪分子等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给予举报人奖励,发放相应的奖金:
(一)提供涉嫌“三非”外国人行迹及有关信息,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查证1人奖励200元至1000元;直接抓获涉嫌“三非”外国人并扭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查证1人奖励1000元至3000元。(二)举报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边)境案件(50人以下)的,每起案件奖励2000元至5000元;举报组织、运送外国人偷越国(边)境案件且案情特别重大(50人以上)的,每起案件奖励5000元至1万元。
(三)举报协助外国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按查获“四黑”人数实施奖励,每查证1人奖励500元至1000元。
(四)举报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每查证1起奖励1000元。
(五)举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每查证1起奖励1000元。
(六)举报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每查证1起奖励1000元。
(七)举报线索发挥特别重大作用的,奖励1万元至3万元。
第六条 对群众举报的“三非”外国人线索应当及时予以评定并奖励。评定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由各州(市)公安局审定后,由各级受、立案单位所在公安机关发放奖金。
第七条 群众举报的“三非”外国人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因涉外案(事)件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受理举报人对所举报线索核实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三非”外国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群众举报线索系公安机关已掌握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公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严格保护。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由省公安厅下拨专项经费保障,不足部分由各级受、立案单位所在的公安机关予以补充。
第十一条 各州(市)公安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各州(市)要在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度“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对未按本规定管理使用“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或者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使用情况的,省厅出入境管理局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减少或者取消下一年度“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的划拨。
第十三条 各州(市)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州(市)“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省厅出入境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公安机关“三非”外国人线索举报奖励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来 源:勐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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