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最多的群体,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21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此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此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