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曾因犯盗窃罪被二次判刑后不知悔改,再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曾于2016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后,又于2018年12月13日再犯盗窃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
然而,这两次入狱的经历还是没能控制住李某罪恶的手。2019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允景洪小学万达小区门口,见一辆商务车停放在路边,趁无人之际,李某利用随身携带的弹弓将该车后排右侧玻璃打烂后将车内放置的黑色女士挎包盗走,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元。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车辆维修费用价值人民币380元。
2019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又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景丰佳园小区旁景湖轮胎店,看到一辆白色奔驰越野车停放在景湖轮胎店门口更换轮胎,趁无人注意,李某将放在车内的一个黑色皮包盗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盗包内有金色华为P9手机一部、大众高尔夫轿车钥匙一把、奔驰GLK260越野车钥匙一把及其他物品。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P9手机价值人民币1216元,大众高尔夫车钥匙价值人民币595元,奔驰GLK260越野车钥匙价值人民币2975元。
经审理后,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文稿来源:市法院
作者:四大
编辑:唐已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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