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昨日(5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及临时禁制令,以禁止四项与有“港独”意味的歌曲有关的非法行为,现正等候法庭指示,聆讯日期待定。
有关歌曲自2019年起开始广泛流传,歌词内容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构成煽动的口号,而有关歌曲近期亦多次被错误表述为“香港国歌”(而非正确的《义勇军进行曲》),对国歌造成侮辱,对国家和特区造成严重损害。事实上,过往发生的不少事件,已证明有关歌曲极可能会在违反香港国安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等情况下继续被肆意流传。为履行特区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特区政府经仔细考虑后决定向法院申请针对任何人以下行为的禁制令:
其一,在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21条,以及在能构成上述煽动的情况下;或在具《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所界定的煽动意图下,以任何方式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歌词或曲词,尤其是主张把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其二,透过任何方式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歌词或曲词,以意图侮辱国歌,违反《国歌条例》第七条,致令其相当可能被误会为对香港特区而言属国歌;或使人联想到香港特区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其本身的国歌。
其三,帮助、导致、促致、煽惑、协助和教唆他人实施或参与上述两段所列明的行为;其四,明知而授权、准许或容许他人实施或参与上述两段所列明的行为。
特区政府指出,申请禁制令旨在制止任何人在意图煽动他人分裂国家或在具煽动意图的情况下,传播或表演有关歌曲;或在具侮辱国歌意图的情况下,将有关歌曲当成国歌传播或表演,以维护国家安全及国歌的尊严。
特区政府重申,一直尊重及重视《基本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惟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为维护国家安全,政府认为有关申请属必要、合理、合法,符合相关人权法案的要求。此外,禁制令既与现行法律相辅相成,也向公众指出上述行为可构成刑事罪行,市民不应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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