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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负责监督、检查外汇管理的工作组职责分工决定!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23/12/12 15:29:06    来源: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生活旅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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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负责监督

检查外汇管理的工作组职责分工决定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 独立  民主  统一  繁荣


计划投资部

国家经济特区管理促进办公室

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

负责在金三角经济特区

监督检查外汇管理工作组                   

                                              编号:658

                                     日期:2023.10.24


关于对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负责监督、检查外汇管理的

                工作组职责分工决定

根据2022年7月7日国会签发的第15号文,关于外汇管理法;根据2023年7月14日总理下发的第10号文,关于外汇管理组织落实的命令;

根据2023年7月4日博胶省省长下发的第658号文,关于委派负责工作组到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监督检查外汇管理的决定;

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决定:

(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监督检查外汇管理工作组)

第一条:目的

    本决定的制定了在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负责监督、检查、外汇管理责工作组的职责,作为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组织落实更有效的依据,尤其是外汇管理工作、追踪电子支付、监督金三角经济特区外国直接投资相关进出老挝资金的流动、监督与货物或服务进出口相关资金的流动、劳工的收入以及货币兑换服务。

第二条:职责分工

     在金三角经济特区负责监督、检查外汇管理工作组具如下责任:

1.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由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主任指导)

      通知所有特区内的商店、酒店、医院、教育机构、旅游景点及其他服务设施的服务费、商品进行宣传及公布价格、付款和收款必须为基普货币;

    通知个人和法人只能通过商业银行分行、服务单位、兑换店代理或老挝央行授权的电子方式兑换货币,禁止与未经授权的人兑换货币,如违规者将采取行政措施及法律诉讼;

    通知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经营的企业单位在国外引进资金来老挝开展业务后,必须到金三角经济特区老挝央行办事处办理资金进口证明;

    与相关部门配合推进、跟进及检查商业、酒店、医院、教育机构、旅游景点及其他服务以基普货币公布价格和服务费,包括监督和检查电子外币是否符合老挝法律法规的规定;

    配合相关部门对所有管理的外国投资者引进外资进入特区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并经常向驻特区老挝央行办事处汇报(每季和每年)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配合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收集数据、跟进及评估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并在每个阶段向省领导和老挝央行行长总结汇报;

    推进商店、酒店、医院、教育机构、旅游景点及其他服务设施以基普为主要货币向雇员或老挝劳动支付工资;


  2.老挝中央银行乌多姆赛省北部分行(老挝中央银行办事处由老挝中央银行乌多姆赛省北部分行指导)

      宣传说明2022年7月7日国会签发的第15号文,关于外汇管理法以及各有关的立法给予个人、法人、村委员知晓,让其理解并正确严格组织落实;

      多方鼓励金融机构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研制支付便利工具鼓励相关各方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内以现代、快速、透明的方式支付和接受费用和服务,减少现金的使用;

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违反外汇管理法的人员;

      配合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数据收集、跟进及评估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并在每个阶段向省领导和老挝央行行长总结汇报;

     按照负责组组长的指导,对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外汇进行监测、检查及管理,与相关部门配合准备召开商讨会、总结评估及分享经验(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2次);担任负责委员会内部工作协调的中心;


   3.金三角经济特区管委会(由金三角经济特区管委会主席指导)

    通知所有特区内的商店、酒店、医院、教育机构、旅游景点及其他服务设施的服务费、商品进行宣传及公布价格、付款和收款必须为基普货币;

    通知个人和法人只能通过商业银行分行、服务单位、兑换店代理或老挝央行授权的电子方式兑换货币,禁止与未经授权的人兑换货币,如违规者将采取行政措施及法律诉讼;

    通知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经营的企业单位在国外引进资金来老挝开展业务后,必须到金三角经济特区老挝央行办事处办理资金进口证明;

    与相关部门配合推进、跟进及检查商业、酒店、医院、教育机构、旅游景点及其他服务以基普货币公布价格和服务费,包括监督和检查电子外币是否符合老挝法律法规的规定;

    配合相关部门对所有管理的外国投资者引进外资进入特区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督查,并经常向驻特区老挝央行办事处汇报(每季和每年)以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配合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收集数据、跟进及评估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并在每个阶段向省领导和老挝央行行长总结汇报;

    推进商店、酒店、医院、教育机构、旅游景点及其他服务设施以基普为主要货币向雇员或老挝劳动支付工资;

根据外汇管理法颁布的法令,对进行非法转移资金的个人和法人暂停批准进出口;

   4.特区公安局(由特区公安局局长指导)

      与博胶省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金三角经济特区管委会和驻特区老挝央行办事处协调,跟进和检查在各种交易活动中未经老挝央行授权的支付服务,如:汇款服务、买卖货币兑换、金融机构形式服务、非法转让资金、电子付款和外币现金;

    配合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收集数据、跟进及评估在特区外汇管理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并在每个阶段向省领导和老挝央行行长总结汇报;

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外汇管理法的行为采取措施;


   5.财税办公室(由财税办公室主任指导)

    征收金三角经济特区的收入及其他预算义务必须为基普货币。只有出口货物或服务有外币收入的企业,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征收外币预算收入;

促进通过商业银行系统缴纳税款和相关费用,以便跟进进出口情况及减少使用现金;

       配合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数据收集、跟进及评估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并在每个阶段向省领导和老挝央行行长总结汇报;


   6.特区计划投资办公室(由特区计划投资办公室主任指导)

    通知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内个人和法人在国外引进资金来特区开展业务后,必须到金三角经济特区老挝央行办事处办理资金进口证明。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理的外国投资者将国外资金引入老挝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并经常向驻特区老挝央行办事处汇报(每季和每年);

    通知取得投资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前来特区的个人和法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存款账户,以便开展业务和通过商业银行向员工支付工资;

       通知前来特区的个人和法人在国外借款和开存款账户前,必须按照老挝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驻特区老挝央行办事处申请批准;

       配合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数据收集、跟进及评估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并在每个阶段向省领导和老挝央行行长总结汇报;


   7.特区工贸办公室(由特区工贸办公室主任指导)

    建议、促进、监督及检查商店、酒店、医院、教育机构、旅游景点及其他服务设施的服务费、商品进行宣传及公布价格、付款和收款必须为基普货币;

    与相关部门配合确定价格结构、跟进、公布或宣传商品价格、付款、收款包括买卖或其他服务费,以符合外汇管理法;

    配合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数据收集、跟进及评估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并在每个阶段向省领导和老挝央行行长总结汇报;

第三条:执行

      被委派驻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外汇检查及管理工作组以及相关部门,应知悉并同时严格执行本决定。

第四条:生效

本决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博胶省金三角经济特区管理办公室主任

(组长)

       本通·强西贡

原创特区办公厅

本站编辑图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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