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老挝直接引资的证明
通 知
致 :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的外国投资者
事由:关于在老挝直接引资的证明
根据2022年7月7日国会下发的第15号关于外币管理法。
根据2023年4月24日老挝央行下发的第348号关于驻金三角经济特区央行办事处的组织和活动的决定。
驻金三角经济特区央行办事处特此通知,金三角经济特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按法律规定将入境老挝的注册资金及全部引资,在每次入境老挝引资之日起30天内到驻金三角经济特区央行办事处提交资料,直至按照规定法规完成为止。
如外国投资者有意向从国外贷款,为在金三角经济特区投资开发项目,必须通过驻金三角经济特区的央行办事处审批。
只有收到入境老挝引资证明书的外国投资者才有权利通过商业银行转利润、股息、营业转让或吊销剩余资金。
特此通知。
老挝央行乌多姆赛省北部分行驻金三角经济特区央行办事处代理
占达丽·吉坎迪女士
建议通知
致 :在金三角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民居、商人及务工人员。
事由 :关于加强外汇管理、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电子货币使用的事宜。
根据2022年7月7日国会下发的第15号文,关于外汇管理法;
根据2022年6月20日政府下发的第184号文,关于小型金融机构政令;
根据2023年10月25日老挝中央银行下发的第1039号文,关于在金三角经济特区外汇管理的决定;
根据2021年8月11日驻金三角经济特区央行办事处,关于电子货币交易和接收的管理法;
根据2023年4月24日老挝中央银行下发的第348号文,关于驻金三角经济特区央行办事处组织活动决定。
驻金三角经济特区央行办事处特向您通知,请如下执行关于外汇管理、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电子货币使用:
1.根据老挝中央银行下发的第1039号决定,关于制定价值、广告宣传产品时标注价格、服务费等,必须使用基普作为主要货币,而外币作为备用货币并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公布的汇率,支付和接收时按汇率确定等价值;
2.支付或接收可以通过基普现金和转账的形式进行落实。外币交易必须根据老挝中央银行下发的第1039号决定,需要对授权支付和接收付款的支付服务供应商进行落实;
3.拥有的外币现金数量必须和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如大额外币现金进出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时,应向驻金三角经济特区央行办事处汇报,以便根据相关立法进行此类变动;
4.当想兑换货币时,必须在老挝商业银行兑换货币。请勿提供外币服务或使用未经老挝中央银行授权的外币供应商的服务如:货币兑换、外币转账服务、接收外币存款和提供外币信贷;
5.未经老中央银行许可,不得宣传或公布外币兑换服务、设定和发布汇率、进行任何形式的外币营销;
6.未经老中央银行许可,接受存款的小型金融机构、非接受存款的小型金融机构、农信社、信贷租赁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得提供相关的货币服务;
7.在进行与电子货币相关的商业交易时要小心并详细研究信息,因为根据老挝法律,电子货币并不是信贷货币,也不是可以用于支付的工具,投资或交易电子货币存在有很多风险如:洗钱风险和资助恐怖主义、价格高度波动的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可能是欺骗或诈骗的渠道。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教育、罚款和刑事处罚。
特此通知,请知悉并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老挝中央银行乌多姆赛省北部
驻金三角经济特区央行办事处代理主任
占达丽·吉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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