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大龄男士将目光投向“跨国婚介”,期待快速解决婚姻问题。然而,看似美好的“跨国姻缘”背后,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经济陷阱。
案 情 简 介
2024年8月28日,广水市李店乡居民黄某委托武胜关镇居民黄某海为其介绍老挝新娘。为此,黄某先后向黄某海及其朋友转账12万元。此外,黄某在前往老挝相亲、办理结婚手续等过程中还花费了6万元。后黄某与该老挝女子成功在湖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但仅共同生活不到半年,2025年1月13日,老挝女子离家出走。黄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海退还上述全部费用。
法 院 审 理
广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被告为原告介绍外籍新娘并收取费用,系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进行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案涉中介合同亦属无效。本案中,被告应承担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为其介绍外籍新娘,对其中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25年7月17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为原告介绍涉外婚姻的行为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婚介费用6万元。
法 官 说 法
切勿轻信“包办外籍新娘”宣传,支付高额费用亦有可能涉嫌买卖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应以感情为纽带,跨国婚姻需要克服文化、语言等障碍,离婚程序亦是困难重重。婚姻不是交易,唯有以诚相待,依法而行,才能守护好属于自己的幸福人生。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